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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及调查出来)

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并在1小时内逐步向工程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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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总承包商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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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填写《工伤事故快报》,并逐级上报工程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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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事故总承包商批准,加盖总承包商公章后,向地方政府报告事故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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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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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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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事故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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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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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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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善后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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